第四十章 貴生(75)
人之饑也,以其取食之多也,是以饑①。 百姓之不治也,以其上有以爲也,是以不治②。 民之輕死,以其求生之厚也,是以輕死③。 夫唯无以生爲者,是賢貴生④。
①:甲本作“”,乙本作“”。修真學異構字,與“稅”同音近義。本句通行本作“民之饑,以其上食稅之多”。稅,本義田賦。《說文》:“稅,租也。”泛指賦稅。 句義:人民所以饑饉是因爲治理者徵收過多的賦稅。 ②上:《說文》:“高也”。此處指治理者。 有以爲:即有爲之治,治理者爲了個人利益、目的、喜好、欲望等而推行的治理方法。參見第十一章註③。通行本作“民之難治,以其上之有爲,是以難治”。 句義:人民所以難以治理,是因爲治理者以自己的私心貪欲,用後天有爲意識來制定制度方針,這樣必然違背天心民意,因此不能夠實現治理。 ③輕:甲本用“巠”。巠:修真學象意取用之字,巠死,指命體特定部位的功能喪失。古文中多義,可通經、輕、勁、頸、逕等。輕死:此處指迫於生計,铤而走險。通行本“其”後多一“上”字。 句義:生民所以要不惜身家性命,铤而走險,正是爲了謀求生存的強烈願望所促使。 ④賢:《說文》:“多才也”。有良、美善等義。又爲勝過、超過之義。韓愈《師說》:“師不必賢於弟子。”《戰國策·趙策》:“賢於長安君。”通行本後句作“是賢於貴生”。 句義:只有尊道貴德的无爲化生,順應民生的行爲,才是賢良愛惜和貴重民命。民生的“輕”與“貴”,應當德治爲本,法治爲輔。對於內身國的治理,同樣應當眾生一體,提倡德治爲主戒治爲輔,而不能對體內的眾生採取敵視的態度。
【繁簡對照】 貴(贵),饑(饥),稅(税),爲(为),輕(轻),賢(贤);難(难),義(义),經(经),勁(劲),頸(颈),逕(迳),處(处),於(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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