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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 司殺

时间:2004-11-22 07:3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点击:
第三十九章 司殺 ( 74 ) 若民 恆且 不畏死,奈何以殺懼之也 ① ? 若民 恆 是死,則而爲者,吾將得而殺之,夫孰敢矣 ② ? 若民 恆 且必畏死,則 恆 有司殺者 ③ 。 夫代司殺者殺,是代大匠斵也;夫代大匠斵者,則希不傷其手矣 ④ 。 ① 甲本殘缺,乙本作“若民恆且
  

第三十九章 司殺74

 

若民恆且不畏死,奈何以殺懼之也

若民是死,則而爲者,吾將得而殺之,夫孰敢矣

若民且必畏死,則有司殺者

夫代司殺者殺,是代大匠斵也;夫代大匠斵者,則希不傷其手矣

 

甲本殘缺,乙本作“若民恆且○不畏死”。通行本作“民不畏死”。  :《說文》:“常也”。《易·序卦傳》:“恆者,久也。”長久,經久不衰的意思。  :害怕,恐懼。甲本作“愳”,心上有二目,“懼”之古體也。本句通行本作“奈何以死懼之也”。

句義如果人們從來就不怕死的話,那又爲何以死來相威呢?

通行本:“若使民常畏死,而爲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其與乙本近同。《爾雅》:“則,法也;則,常也”。金文从鼎,从刀。古代的法律條文刻鑄在鼎上,以便人遵守。  :誰,哪個,哪些人。

句義如果人們總是要死的,對守法而生活的人,我也將對其實施殺伐懲治,那怎麽敢呢?以德治理身國,就不應人爲地操弄生殺之機,玩弄法律

司殺者:即掌握生殺之的人。

句義即使人們一直畏懼死亡,法律也會確立依法而掌握生殺之者。在這裏作者指出法治應當獨立,依法司職,而統治者不應幹預司法。

:代替。甲本作“伐”。伐,可作“代”。《金石文字辨異》:“唐裴鏡民碑計功代縷鍾鼎。按:伐作代。”仍爲砍伐之義。此處根據上下文應取乙本作“代”爲妥。  斵:古同“斫”,用刀、斧等砍劈。通行本:“常有司殺者。夫代司殺者,是謂代大匠斵,夫代大匠斵者,希有不傷其手矣。”

句義取代司法獨立,以權代法而操弄殺機的人,必然自敗其身。這就像代替高明的木匠砍木頭一樣,如果連木匠都不能砍的木頭,而你去砍的話,真是很少不會傷及你的手啊。  上章言:“天之道,不彈而善勝”,“彈而善謀。”天生萬物,萬物必須遵守天道的運行規律,否則必然受到其懲罰。所以天地是主宰萬物的作爲身國內外環境的治理者都必須順應无爲而治的自然法則,不可對其範圍內的眾生採取危險、恐嚇的辦法,更不能越俎代庖,人爲地操弄生殺之權,以權代法。相反,人類只有無條件地服從自然的法則,才能久立於天地間。否則就是敗身之道,敗亡之途。

〖註音〗

懼:jù音;孰:shú音熟;斵:zhuó音

 

【繁簡對照】

殺(杀),恆(恒),懼(惧),傷(伤);殘(残),體(体),與(与),義(义),爲(为),異(异),計(计),縷(缕),鍾(钟),謂(谓)斵(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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